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二条 根据《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创新资金支持的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3、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发布创新资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
第四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六、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
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
第三章 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对于企业同级政府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具体的运作方式、要求及启动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章 创新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资金对同一个企业只支持一个项目。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条 申请时间一般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到省科技厅火炬办领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材料》。
二、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三、按A4纸张尺寸,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送省科技厅火炬办。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分别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胁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签署承贷意见。自企业申报上一年度起至企业申报时,企业如与金融机构已签借款合同,应将借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省科技厅火炬办。
尚未获得银行贷款和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须分别由开户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贷款意见。项目立项后,企业应积极联系和配合合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若在一年内未能提供与银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须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进行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一致。报告编制完成后,由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该报告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企业应与省科技厅签署正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监理和验收的依据,其中的数据不得自行更改。
第十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附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六、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上述书面材料加装申请材料目录后,按A4纸张尺寸,加包装封面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省科技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项目申请,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必须是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市(州)人民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推荐单位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夫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省科技厅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五章 申请受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火炬办负责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对发出《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详见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推荐单位。企业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第六章 立项监理及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的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省科技厅将以立项文件形式或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省科技厅在发布之日起二十天后,向企业寄送并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将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合同书所签定的验收条款,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要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可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等。验收合格后,将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一日